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意见精神,《甘肃省省长金融奖奖励办法(试行)》近日出台。该《试行办法》规定,今后,省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予以奖励。
《办法》规定,省长金融奖奖励对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信托租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票据融资企业、资产管理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金融监管机构9类。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按照贷款余额、当年新增贷款、贷款增长率、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等指标进行评比,按得分奖励前10名;证券公司按照完成辅导并通过验收的省内拟上市企业户数、保荐上市的省内企业户数、再融资上市公司户数等指标评比奖励;保险业金融机构依照原保险保费收入、赔款和给付增加额、纳税额、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在甘投入项目资金等指标进行评比,按得分奖励前3至5名;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按照融资期限一年以上且用于省内投资额度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将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办法》规定,受奖励的上市公司,主要是上市融资及再融资且用于省内投资的上市企业,其中进入辅导期并通过验收的拟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发上市企业则按照融资额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再融资上市公司按照再融资额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而债券票据融资企业,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且用于省内投资的,按融资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按担保额和放大倍数进行评比,奖励前3至5名。监管机构在考核评价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